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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优势

作者:淮北春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0 08:18:44

经统计,2018年我国的淮北商标注册量成功突破七百万件,比2017年增长141.6万件!这惊人的知识产权数量增长速度可以看出我们的大小老板们都对商标注册的益处日渐了解。商标图案作为企业的门面标志,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产品的外包装美观。如何让消费者在众多的商品中一眼就看上你,买下你,再回头容易找你,商标图案可是达成交易的功臣,独特为醒目的设计自带营销广告语,对不对?那商标图案怎么样设计才更招人喜爱呢?

一、商标图案要新颖新颖、独特、创意,这些词语虽然是对商标设计子的老套词语了,但是事实就是这样,商标局对提交注册的商标首要的审查条件就是显著性,也就是不与存在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新颖的商标不仅有利于提高商标的注册的成功率,对消费者的认知也是独一无二的,间接给企业带来不可计算效益。

二.商标图案图文结合多留意我们身边的大企业的品牌商标,比如阿里巴巴、京东、天猫……哪个不是图文结合的?文字+图形的商标是商标注册专业顾问最常建议的注册形式,并且要把每一个元素分开注册,这样企业就可以独立使用或者组合使用商标。如果企业组合注册,企业后期就不可以拆开使用,到时候再重新申请一遍就有可能审核不通过,因为可能已经有人把相近的单独元素提交申请并拿到商标证,企业这时候就是后悔莫及了。

三、商标图案包含中英文这几点妙招对没有任何商标图案设计经验的初创企业来说就是精囊良策,好好研究这几点,商标局要求的显著性审查就不愁审核不通过了。

1、简化了提出申请的手续,更加简单迅捷,为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更方便的途径;

2、推迟决策时间:向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而通过PCT专利申请,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

3、准确投入资金:由于可以推迟决策时间,因此可以准确地投入进入国家阶段的资金;

4、完善申请文件:通过PCT国际申请程序,可以具备两次修改PCT国际申请文件的机会,达到完善专利申请文件的效果;

5、获得PCT国际检索报告,初步评估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淮北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丧失优先权并不等同于丧失取得商标注册的权利。如果您对某一商标的优先权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依然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提出正式的商标注册申请后,根据该成员国同其他成员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申请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又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有权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申请的日期。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享有优先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必须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国家提出。即同我国签订有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的国家;同我国共同参加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公约的国家;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对我国国民给予优先权的国家。

(2)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必须是第一次申请。

(3)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规的申请。所谓正规申请,是指该申请是按照外国国内法规定提交,并被正式受理,给予了申请日。

(4)在中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与在外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5)前后两次申请必须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

(6)在中国的第二次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期间内提出。在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期间为6个月,自申请人第一次在外国提出商标申请之日起计算。建议准备主张优先权时,要特别注意这个法定期限的规定,千万不要错过时机,以免造成损失。

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最后,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丧失优先权并不等同于丧失取得商标注册的权利。如果您对某一商标的优先权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依然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在执法中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若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自身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商品,则应依据《商标法》规定进行查处(《北京青年报》11月21日)。

顾名思义,“驰名商标”可以理解为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在很多人的眼里,“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性质是一样的。事实却并非如此。所谓的“驰名商标”,严谨的说法是“驰名商标保护”。简单来说,它是用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证,而不是企业用于“自卖自夸”的标签。品牌商标一旦被认证为“驰名商标保护”,那么这个商标被侵权时,可以区别于普通商标,享受优先保护。“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并非国内独创,而是借鉴了西方的商标保护制度并写入了《商标法》。

该制度对于维护良好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不过,“驰名商标”本身的歧义,很难让人看到商标保护制度的本义。这也容易使得该制度被误传为“著名商标”相似的制度。为防止商标营销中的不正当竞争,《商标法》明确规定,获得“驰名商标”认证的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与包装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制度实施以来,事实上掉入了一种“品牌背书”的误区,商标保护的本义反而沦为企业用于推介自身形象的“金字招牌”。防止“驰名商标”滥用,正本清源是必须的。但更好的办法,或许是换个说法,从称谓上消除噱头的光环,如称之为“商标优选保护”,申请认定后的商标称为“优保商标”,去掉“驰名商标”的面子,留下品牌保护的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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