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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注销?

作者:淮北春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4 08:02:28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关乎到企业的发展问题,有长远发展目光的企业都较为注重商标的作用,因此会委托淮北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代办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有既定的流程,需严格按照规定递交材料,如果没有商标注册经验的话,容易注册失败。了解商标注册还不行,还要知道商标注销、商标撤销和商标无效宣告是什么意思。

一、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或个人会因为企业另图发展或其他原因而想要把相关商标注销的,当然也有其他原因而被商标局注销的。

1、到期未提出商标续展被注销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在这十二个月内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再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则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2、商标持有人主动申请注销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3、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销

二、商标撤销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商标撤销有两种情况。

(一)因违反商标法而被商标局撤销:

1、由于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或自行改变注册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等;

2、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3、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二)争议撤销:如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有权。

三、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无效宣告一般由行政主管机关或法院依法进行,被裁决无效的商标,自始不具有商标的效力。

1、违反商标构成的绝对条件;

2、与在先权利冲突;

3、损害驰名商标。

无论是商标注销、商标撤销还是商标无效宣告,都代表着商标不能再使用。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竞争市场的重要依据。

新《商标法》的颁布施行,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大事,也是经济生活中的大事,对于更好地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此,竞赛主办方希望全国各级工商机关积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参与竞赛活动,并发动辖区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权利人和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5月1日,新《商标法》将正式施行。为加强新法的宣传普及,促进全系统学习新法、全社会关注新法,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由总局商标局主办、中国工商报社承办的新《商标法》有奖知识竞赛开赛。

商标构成要素是商标成立的前提,但并非所有符合这一要素规定的商标都能得以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某些标志禁止作为商标: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怎样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名称,字号权?一般来说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淮北商标注册申请日。实践中通常都使;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加以证明。

(2)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践中通常使用企业宜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等来证明企业的知名度。

(3)该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棍淆,可能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谓的“导致混淆”,是指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权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权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混淆,要考虑企业名称的独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独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企业名称权人提供的商品原则上应该是相同或类似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说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等企业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的名称以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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