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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商标注册类别多少个?

作者:淮北春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2 08:32:48

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本身就是一种资源,如果卖到一个好价钱,企业也乐意促成商标转让的交易。那么对于买家来说,企业进行商标转让的优势有哪些呢?

1、用时短商标转让最直观的优势是时效上的优势,只要找到合适的卖家,谈好价钱就差不多能够将商标拿下。除了时间上的优势外,商标转让还有一下优势:

2、风险小商标转让相对来说不确定性因素少。虽然商标许可基本没有不确定因素,但与注册商标相比,其不确定性风险仍然很少。

3、直接拥有与商标许可相比,转让商标可以取得注册商标,避免为他人作嫁衣。商标转让看似没有商标许可更直接、更快地使用商标,但也比商标许可有着无法比拟的好处。商标许可使用容易以引来品牌纠纷,商标转让能够让商标完全彻底的在自己手上随意使用。

商标类别一共分为这几大类:颜色、证明、文字类别,一般颜色和证明商标很少企业会用到!那么,商标注册类别的文字形式有哪些呢?

商标文字类别一共有45个大类,其中11个是服务项目的,34个是商品的,具备时和中国商标类别差不多。最为常见的项目只要有:化妆品、服装、包包、食品等。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淮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目前,我国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是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淮北商标注册申请的。根据商标法,非中国国籍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必须委托中国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法律事务的。

中国国籍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位于的国家商标局受理大厅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但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需自己填写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申请费等规费外,还要付出交通、住宿、差旅补助等大量费用,既麻烦且费用大。

由于商标专业知识欠缺、申请人自己填写的申请经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导致不必要的延误。如果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就可得到耐心细致的咨询服务,交付了规费和代理费即可,从而省时省力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效率。目前国内商标注册,几乎全部都是找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业务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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