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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个人专利注册价格是否合理?
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曾经接到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南D有限公司冒充银联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举报。检查总队迅速行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D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招牌、员工的工号牌、名片、宣传资料、POS机等载体上使用“银联”标识,并且D公司以“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的名义签发的授权书系伪造。检查总队认为,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6万余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两点争议:一是本案是否可移送司法机关,二是D公司行为是否属于对银联商标的合理使用?最终办案机构认为,本案无法移送司法机关。因为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都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商品商标。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不能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和第六十七条“未经淮北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服务商标同样受《刑法》保护。
办案机构还认为,D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银联商标的行为。业界目前对何为商标合理使用仍有诸多不同看法,“商标合理使用”这一名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提出的。2004年、2006年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都将“使用出于善意”作为侵权认定考虑的要素。另外,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1999〕12号)第七条列举了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条同时有一个但书规定,即“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本案中D公司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是恶意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应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本课题组认为,针对服务商标行政保护中的难点,有关部门应从立法和程序规范两方面着手,切实加大服务商标行政保护力度。一是建立以《商标法》为核心,各行业法为保障的服务商标保护法律体系。服务商标不像商品商标那样有一个实在使用的载体,调查时难以确定具体对象,管理工作存在一定难度。服务质量没有法定标准,形式多样,对不同服务对象或在不同时间段,服务不可能完全一样。服务商标的使用,不论通过广告使用还是在服务场所指示,或是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给顾客的物品上指示,关键在于服务商标使用的效果。因此,针对目前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的现实,对服务商标的使用和管理除加强商标立法以外,还应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各行业法结合起来。
二是形成完善的服务商标行政保护程序规范。
1.完善罚款制度。设立最低数额,适当提高最高限额,真正发挥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
2.合理确定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和违法经营额。在这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一些独特的民间组织在各行业中属于权威性机构,可以及时应当事人或法院请求提供专家性意见,尤其像国际协会这样已树立权威的组织,其提供的专家性意见可直接为法院判定民事赔偿提供有效帮助。建议我国借鉴美国的经验,培育民间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形成有形的数据,使违法经营额计算更加公正、客观。
3.强化行刑衔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随着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服务商标的重要性日益明显,价值更加突出。服务商标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仅以民事和行政手段无法全面规制当前的违法行为。课题组认为,应将服务商标纳入刑法保护中。
目前我国刑法有关服务商标的规定并不明确,应完善服务商标的刑法规制,使服务商标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相互支持,改变目前行政机关不愿移送或无法移送的情况。
能随便抢注他人在使用而未注册的上标吗?淮北商标注册建议:对他人在使用已经有一定营销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商标机制,这宗制度会引起“商标抢注”现象,一些人不是为了在生成营销中使用某一商标,而是利用实践中一些企业商标意识淡薄,抢先注册他们在使用未注册的商标,然后又以高价转让给真正在使用的人,谋取利益。此类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在先使用人的权益。
为了防止和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各国商标法往往都是基于诚信原则,对已经在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行为。我国小标法第32条同样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除掉以公司名义注册以外,以集体、协会或许其他安排名义注册,专供该安排成员在商事活动中运用,以标明运用者在该安排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那么集体商标请求下来能不能处理转让呢?如果能够处理集体商标转让,那么处理的手续应该怎么样?下面商标转让小编就为我们讲解:
集体商标是指除掉以公司名义注册以外,以集体、协会或许其他安排名义注册,该安排成员在商事活动中运用,以标明运用者在该安排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那么集体商标请求下来能不能处理转让呢?如果能够处理集体商标转让,那么处理的手续应该怎么样?下面商标转让小编就为我们讲解:首先要具体了解什么是集体商标:
(1)集体商标不归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即归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组成的社团安排,即标明产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安排,这一集体可所以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集体或其他集体安排,具体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色;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请求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一起运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力,反映在集体商标的请求注册上,即要求只要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安排才能够提出请求,由于只要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安排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具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运用上,表现为,集体安排一般不运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安排的成员一起运用;不是该安排的成员不能运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运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联系;一起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运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运用规矩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运用及管理均应拟定统一的规矩,具体阐明成员的权力、职责和职责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遭到大众的监督;
(5)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运用权不得转让;
(6)当集体商标遭到侵害而请求赔偿丢失时,应包含集体安排成员所受的丢失在内;
(7)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运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能够因取得成员的身份而运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能够转让的,以这种身份联系为根底的商标运用权也不得转让;
(8)地舆商标能够作为集体淮北商标注册。以地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产品契合运用该地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要求参加以该地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集体、协会或许其他安排,该集体、协会或许其他安排应当根据其规章接收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集体、协会或许其他安排的,也能够正当运用该地舆标志,该集体、协会或许其他安排无权制止。
当然集体商标是能够转让的,下面便是处理商标转让需求的材料:1、《商标转让请求书》一份,请求书上应加盖请求人及受让人的印章;2、由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转让托付书》;3、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按规则交纳商标转让请求等费用;5、如果托付专业机构请求还要需交纳部分费用(规费由托付机构定收)。
“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证明商标,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由农业部统一负责“绿色食品”标志的颁发和使用管理。同时,其商标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证明商标,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由农业部统一负责“绿色食品”标志的颁发和使用管理。淮北商标注册公司提醒“绿色食品”标志的商标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健康消费的追求,人们身边的绿色食品越来越多了。我国对绿色食品的生产制定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目前市场上的绿色食品良莠不齐,“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情况也较为混乱,一些产品为打销路卖高价,在包装上任意标注“绿色食品”,来误导消费者,牟取暴利。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绿色食品”标志作为一种特定质量标志,并不是任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都可随意使用的,必须由符合一定条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享有。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农业部准许,擅自印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经销假冒“绿色食品”食品的,皆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假冒商标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依《商标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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